國際畢業生移民新路徑 | 加拿大聯邦政府限定4萬移民名額,5月6日開放申請通道!

2020年11月,加拿大聯邦政府宣布在2021年接納40.1萬名新永久居民。為快速填補疫情所導致的移民缺口,聯邦政府針對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且畢業於DLI院校的國際留學生開通了臨時移民通道!

移民政策考量

盡管加拿大聯邦政府在整個疫情期間源源不斷地接收永久居留PR申請,但全球旅行等一系列限制和負面影響還是引起了新移民的大量流失。為確保加拿大有足夠的勞工填補關鍵性崗位,且仍然在國際上保持吸引全球人才方面的競爭力,加拿大聯邦政府根據本國《移民和難民保護法IRPA》第25.2條,出於合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將給予符合下列移民申請資格的臨時居民(國際畢業生)永久居民身份,或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IRPR》豁免部分申請條件。

申請接收人數 & 日期

這項臨時公共政策將接收高達4萬份移民申請,並將於2021年5月6日生效,於2021年11月5日截止。如在此日期前4萬申請滿額,則該通道關閉,之後的申請將不被處理。與其他所有公共政策一樣,加拿大聯邦移民部部長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撤銷該公共政策。

申請要求 | 主申請人

符合臨時新移民政策的國際畢業生,必須符合以下全部10項條件:

1. 在任一加拿大指定教育機構(DLI)完成學業,且畢業時間不早於2017年1月:

a. 公立院校,包括技校、大專院校、大學或者魁省CEGEP;

b. 魁北克按照公校制度運營的私校;

c. 魁北克提供DVS或者AVS至少900小時授課項目的公校或私校;

d. 可以授予正式學位的私校內的學位項目。

2. 在DLI院校獲得以下專上學位或證書:

a. 獲得本、碩、或博士學位(Degree),項目至少為8個月;

b. 如果是任意時長或短於8個月的項目,其學位、文憑(Diploma)、證書(Certificate)、證明(attestation)必須跟技工類專業相關(見圖片Annex A);

c. 一份或多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文憑、證書、或證明:

    • 單項目不可短於8個月,合並不短於兩年(16個月制);
    • 對於魁北克培訓DVS和AVS,單個文憑不短於900小時,多個文憑不短1800小時;
    • 合並後的項目也要滿足1. 中提及的所有要求。

3. 申請人被合法批準在加拿大接受教育;

4. 工簽:在遞交PR申請時,申請人正持有效工簽許可或合法授權在加拿大就業。除非在衛生當局的服務收費安排中擔任醫生,否則工作性質不得為自雇。雇傭必須符合《IRPR》第73(2)款對工作的定義,以及根據IRPR和IRPA條例得以授權。

5. 語言:在官方語言4個語言技能中(聽說讀寫)都達到至少CLB 5的程度,且成績是在提交移民申請之時的兩年內。

6. 身在境內:申請人以有效臨時居民身份居住在加拿大(或有資格恢復其身份),並在提交永久居民申請和收到結果時,本人實際在加拿大境內。

7. 不居住在魁省:申請人的意向居住是在除魁北克之外的省份。

8. 遞交符合要求的材料:使用本公共政策部門所提供的申請表格,並包括所有必要性文件(證明本人符合資格)以滿足官員的要求。

9. 通過在線電子方式提交個人永久居留申請。

由於殘疾而不能通過電子方式提交任何文件、簽名、信息的外籍人士,可通過其他指定任何其他方式提交申請。

10. 沒有其他不準入境加拿大的情況,例如犯罪。

法語獨立移民通道:

加拿大聯邦政府為了提高說法語人口(除魁北克省),專門為說法語的國際畢業生(法語成績至少達到CLB 5)開啟了一個獨立移民通道,申請名額無上限!

申請要求 | 家庭成員

根據該公共政策,只要主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滿足以下條件,則有同樣有資格獲得移民身份:

家庭成員在加拿大境內

  1. 該外籍人士已經在加拿大境內;
  2. 主申請人將該外籍人士作為隨行家庭成員包括在申請永久居留;
  3. 該外國人符合《條例》第1(3)款對家庭成員的定義,例如配偶、伴侶、受撫養子女;
  4. 根據加拿大法令和條例,該家庭成員是合法被允許入境加拿大;
  5. 移民官員已確定主申請人符合根據本公共政策獲得永久居留的所有條件。

家庭成員在加拿大境外

當外籍家庭成員符合下列條件時,移民官員可豁免部分IRPR條例:

  1. 主申請人將該外籍人士作為隨行家庭成員包括在申請永久居留;
  2. 該外國人符合《條例》第1(3)款對家庭成員的定義,例如配偶、伴侶、受撫養子女;
  3. 根據加拿大法令和條例,該家庭成員是合法被允許入境加拿大;
  4. 移民官員已確定主申請人符合根據本公共政策獲得永久居留的所有條件。

給予身處境外家庭成員豁免條例的規定:參考

移民審理官員必須考量以下所有條例,才可向外籍人士簽發永久居留簽證:

IRPR 10(2)(c): 標明根據IRPR所規定的申請類別;
IRPR 70(1)(a): 確認申請人符合IRPR70(2)款條例中所述類別成員;
IRPR 70(1)(c): 確認申請人PR申請類別正確;以及
IRPR 70(1)(d): 確認申請人符合其申請類別的擇選標準,以及任何適用於該類別的其他條件。